日前,安徽省人民政府网公布了《安徽省整治“两难两多一长”改善营商环境专项行动方案》。
该方案包括《整治工业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审批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等6项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以下为《整治工业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审批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主要内容:
工作目标
通过推行集中受理、承诺告知、流程再造、并联审批、多图联审和规范中介服务等措施,实现工业建设项目50个工作日内获得施工许可证,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优化营商环境。
细化标准
结合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职责,将工业建设项目审批分为规划许可、施工许可两个阶段。
规划许可阶段包括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规划设计方案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由规划主管部门牵头负责。
施工许可阶段包括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牵头负责。
(一)规划许可阶段控制在15个工作日内。其中,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核发控制在5个工作日内;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定控制在10个工作日内。
(二)施工许可阶段控制在15个工作日内。其中,一般工业项目施工图审查控制在7个工作日内,技术特别复杂的控制在10个工作日内;施工许可证(含工程质量安全报监)核发控制在5个工作日内。
(三)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价等评价事项不作为项目前期审批或核准条件,在施工许可证核发前完成,控制在45个工作日内,地震安全性评价在工程设计前完成。
主要措施
(一)推行集中受理。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整合各部门和市政公用单位分散设立的服务窗口职能,设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服务窗口,建立完善“一口受理、协同办理、统一反馈”的服务机制,并负责办理政府内部协作事项以及环境影响、节能、地震安全性等评价事项的意见收集、督办和反馈工作。
综合服务窗口要公开办事指南,加强事项督办,确保审批各阶段、各环节无缝对接。
(二)开展流程再造。
1.精简审批事项。凡无法律、法规规定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的前置事项,一律取消。质量安全报监不再单独受理、单独办理,统一纳入施工许可证办理环节一并办理。
2.简化审批条件。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即可向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3.推行告知承诺。建设单位短缺审批前置要件或非主要审批要件材料的,按要求作出书面承诺后,审批部门实行容缺审批。
4.调整审批时序。供水、供电、燃气、热力、排水、通信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报装调整到施工许可证核发后办理,在工程施工阶段完成相关设施建设,竣工验收后直接办理接入事宜。
5.转变管理方式。对于能够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方式替代的审批事项,调整为政府内部协作事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时,由综合服务窗口一并征求相关部门和单位意见,其他部门不再对设计方案进行单独审查。推行由政府统一组织对地震安全性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价等事项实行区域评估。
(三)实施多图联审。
将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管理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公安消防部门管理的消防设计审核、人防部门管理的人防设计审核进行全面整合,实行并联审查、分工负责。各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将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图纸审查事项纳入多图联审的范围。
应用安徽省数字化施工图审查云平台,推进建设工程项目无纸化“网上联合审图”,实现施工图多图联审的全过程数字化监管,不断提高施工图审查效率和质量。
(四)提升办事效率。
1.建立清单告知制度。各级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完善本级清单告知实施细则,公布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审批事项清单及具体要求。落实一次性告知制度。报建审批事项清单、审批流程、申报材料、审批时限要在各级政务服务网站公开发布。
2.推行代办预审制度。对于可以通过部门内部协调机制办理的事项,应本着“能减则减、能并则并”的原则,由综合服务窗口实行代办。在帮助建设单位准备许可要件的同时,提前介入,预先进行审查。
实施步骤
(一)部署发动阶段(6月上旬)。
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该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国土资源厅等省有关单位进一步健全工作机制,细化工作举措,开展工作动员。
(二)重点攻坚阶段(6月中旬至7月底)。
制定出台《关于开展“工业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5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手续”行动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各市、县(市、区)政府依据《实施意见》制定具体配套制度和实施细则。
(三)巩固提升阶段(8月至11月底)。
1.执行落实(8月至10月底)。依据《实施意见》及各地具体配套制度和实施细则,大力推进落实,进一步精简审批事项,优化审批流程。
2.总结推广(11月底前)。总结成熟的经验做法,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并进行推广。按照统一部署对各级主管部门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督察考核。
任务分工
由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该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文化厅、省人防办等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负责。
参考: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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