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日起,对制造业、交通运输业、建筑等行业等都作了税率调整,同时对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也作了上调。尤其是税率的调整,对企业、对会计影响真的太大了,今天谈谈降低税率对纳税人的影响和对策,以及近期建筑企业需要处理的事情。
一、降低税率对纳税人的影响和对策
1、三项措施是对今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涉及增值税改革制度的落实,即改革完善增值税制度,按照三档并两档方向调整税率水平,重点降低制造业、交通运输等行业税率,提高小规模纳税人年销售额标准。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91号发布)第二条的规定,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3、5月1日起,我国增值税税率中的17%和11%将不复存在,分别由16%和10%所替代:
(1)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农产品等23种低税率货物除外)、销售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6%。
(2)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农产品等23种货物,税率为10%。
4、6%和零税率及其适用范围不变,5%和3%征收率及其适用范围不变。
5、5月1日后,除零税率外,我国税率仍为三档,即16%、10%和6%。
6、2020年前实现增值税立法,一个重要目标是将税率由目前的三档简并为两档,这说明,这次推出的改革措施只是调整税率,目的是为了继续加大减税力度,而不是简并税率,税率简并仍然在路上。
7、由于增值税是价外税,税率的变动理论上讲并不会影响社会产品的不含税价格(包括收入和成本),因此,在不考虑附加税费的情况下,税率降低只会导致国家少征税,并不必然导致中间环节纳税人受益。
例1:某商业企业税率降低之前,年不含税采购成本为100万元,不含税销售收入为120万元,缴纳增值税20×17%=3.4万元;税率降低后,如果不含税成本和收入均保持不变,那么它缴纳的增值税尽管降低为20×16%=3.2万元,它的利润率仍然是20%。
如果考虑附加税费的影响,税率降低会使纳税人获得(3.4-3.2)×12%=240元的好处。
8、增值税的税负终将由末端消费者承担,因此税率降低理论上会使末端消费者直接受益。包括:
(1)自然人,获取消费品的含税价格降低。
(2)适用免税和简易计税的纳税人,采购成本降低,利润上升。
例2:某小规模纳税人自例1中的商业企业采购货物,不含税价格为120万元,税率降低前采购成本为140.4万元,税率降低后采购成本为139.2万元,成本降低,毛利率提高。
9、以上第7和第8点的分析,都以「不含税价格不变,含税价格同比例降低」为前提,考虑到我国实体经济价格形成机制尚未达到有效市场水平,不排除「税率下降,含税价格却不变」的情况出现,这样就会导致下游企业税负不降反升,利润下降。
例3:某建筑业企业向工业企业采购钢材,税率降低前含税采购成本为117万元,税率降低后含税采购成本仍为117万元,开具的专票金额为117÷1.16=100.86万元,税额为100.86×16%=16.14元,采购成本和税负反而增加。
10、对于纳税人而言,建议采取以下应对措施:
(1)对于尚在执行中的合同(一般计税,下同),5月1日前的交易,仍应以原合同条款为依据,可不调整合同价款,严格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开票和抵扣。
(2)对于5月1日无法执行完毕的合同,如建筑施工合同,甲乙双方应重新进行合同条款谈判,在保证不含税价款不变的情况下,相应下调销项税额。
(3)对于5月1日后新签的合同或新发生的交易,定价时应执行新税率。
例:某房地产开发企业与总承包企业签订的合同价款为3330万元,不含税价款3000万元,增值税额330万元。
至2018年4月30日,总承包企业向其累计开具发票金额2000万元,税额220万元,房开企业可以据实抵扣进项税额。
双方经过谈判,决定将剩余合同价款变更为:不含税价款1000万元(3000-2000),增值税税额100万元(1000×10%),含税价款1100万元。
总承包企业与其分包商、供应商也应按照同样原则进行调整。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房地产开发项目,2018年5月1日以后交房发生纳税义务时,含税价格也应相应调整。
二、四月份这8件事要抓紧做
距离两档税率下调,还有近10天的时间,在此过渡期,提醒广大建筑业企业几件事儿:
1、从政策层面看,交易或业务适用哪个税率,只有一个标准,那就是,应税行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4月30日之前的,适用17%或11%的税率;应税行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5月1日之后的,适用16%或10%的税率。
2、从系统层面看,5月1日起发票管理系统、7月1日起纳税申报系统将做相应更新,新税率正式登上历史舞台。
至于发票管理系统中老税率是否还存在,尚不可知,考虑到销售退回等情形,有专家预计,会给出预留方案,但是不一定对纳税人开放。
3、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发票开具时间以及纳税申报时间的关系:
(1)当月发生纳税义务,当月开具发票,次月申报期申报纳税。
(2)当月开具发票,当月发生纳税义务,次月申报期申报纳税。
(3)当月发生纳税义务,次月申报期申报纳税,以后期间开具发票。
4、建筑业企业应重点关注上文中的第(3)点,也就是纳税义务已发生,但尚未开具发票的情形。建议措施:
(1)尽快与所有的业主(客户)沟通协调,告知其5月1日后有可能无法开具11%税率发票的风险。
(2)对方同意后,在4月30日之前向其开具11%税率发票。
5、符合红字发票开具条件的,无论是销项业务还是进项业务,建议均在4月30日之前处理完毕。
6、进项税额抵扣方面,考虑到360天的认证期,可以肯定的是,不受税率降低的影响,无需专门「筹划」。
7、跨期合同谈判方面,要注意:
(1)对于简易计税项目,务必与分包商、供应商(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展开谈判,要求对方降价,降价后的含税价款为:
Q=P÷(1+17%或11%)×(1+16%或10%)
(2)对于一般计税项目,如果业主不主动要求建筑业企业降价,建筑业企业也可以不要求上游纳税人降价;反之,建筑业企业务必将降价压力向上游纳税人传递。
8、考虑到税率简并还在路上,建议在后续所有的新签合同中均增加一条:
合同执行期间,由于国家调整税收政策影响到本合同价款的,由甲乙双方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另行协商。
三、值得关注的10个问题
1、问:2018年5月1日之后取得的5月1日之前开具的税率为17%、11%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还可以认证吗?
答:只要在规定的认证期限内(开具之日起360内)认证即可。
附福建国税:取得17%或11%专票,不是必须要在5月1日前认证,才能抵扣17%或11%的增值税额,只要在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都可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2、购买货物,在5月1日前,取得17%税率专票,按规定抵扣了,5月1日后销售(一般计税方法),还能适应16%税率吗?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所有适用17%都调整为16%,购买货物,在5月1日前取得17%税率专票,5月1日后销售(一般计税方法)也适应16%税率。
不要感觉“占便宜”了,没有!因为销售方开17%,其已经缴纳17%的增值税额,没有“占便宜”。
3、所有的17%/11%税率都调整为16%/10%
财税〔2018〕32号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就是说,原来所有适应原适用17%税率的都调整为16%、所有原适用11%税率的都调整为10%。
再者企业适用增值税税率跟所谓的行业无直接关系,增值税税率跟企业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具体业务行为有关,比如:制造业销售货物适用税率17%(16%),出租房屋适用税率11%(10%)、转让商标适用税率6%,只是通俗的大家认为制造业增值税主要适用税率17%。
换句话说,只要涉及到税率17%/11%,不论哪个行业都降为16%/10%。
4、征收率5%/3%未调整
(1)税率:一般纳税人按规定采用一般计税方法下所适用的增值税征收比率,或境内的购买方为境外单位和个人扣缴增值税的,按照适用税率扣缴增值税。
(2)征收率:增值税纳税人按规定采用简易计税方法下所适用的增值税征收比率,包括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3)预征率:目前主要针对不动产和建筑行业采用预征办法,主要有5%、3%和2%的档次
财税〔2018〕32号文件,只是规定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没有涉及到征收率和预征率的调整,比如一般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租赁满足简易计税方法条件选择简易计税方法,适用征收率5%,2018年5月1日后征收率还是5%。
至于预征率是否调整,由于不动产和建筑服务适用税率11%调整10%,会不会涉及预征率调整,要看后面是否有具体补充文件。
5、2018年5月1日前在申报时按照17/11%税率填入“未开具发票”栏。5月1日以后,购货方举报未开具发票,该单位接受处罚后需补开具发票,问开票税率应是多少?如何申报?
答:开具17%/11%税率的发票。申报时,可将“未开具发票”冲减后,按照17%/11%税率申报。
6、调整增值税税率后,对于2018年5月1日前已开具17/11%的发票,在5月1日后发生开票有误冲红重开、销售退回、作废重开的情况,应按照什么税率开具?
答:在2018年5月1日后发生开票有误冲红重开、销售退回、作废重开的情况,应按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所适用的税率开具发票,即对于2018年5月1日前发生的业务,应按照17%/11%税率开具发票。
7、2018年4月30日之前发生的业务,5月1日之后怎么开票?
答:2018年4月30日以前已申报确认销售(纳税义务发生)尚未开票的,仍可按17%/11%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其余按16%/10%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申明:参考13%减并税率为11%的各地税务机关实务操作,如出新总局公告或者新文件,以新文件为准。
8、2018年5月1日后对原税率发票红冲后重新开具,适用什么税率?
答:应按照原税率开具。
9、2018年5月1日后前开具免税的农产品普票,7月20日才取得,是否仍然按扣除率11%扣除?
答:应按照原规定进行扣除。即按票面上注明的金额*11%填入附表二第6栏,如果满足加计扣除再按票面上注明的金额*2%填入附表二第8a栏。
10、问:2018年5月1日前未开具发票,调整税率后再开具发票,适用什么税率?
答:应当按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适用税率。纳税义务发生在5月1日前的,适用17%、11%的税率;纳税义务发生在5月1日后的,适用16%、10%的税率。
举个例子:B公司于2018年4月3日向C公司(一般纳税人)采购一批货物(原适用税率为17%)并预付了货款,C公司于2018年5月13日发货。则C公司应当货物发出的当天,开具16%税率的增值税发票给B公司。若C公司采取的是直接收款的方式并于4月3日收讫销售款项,则C公司即使是5月1日之后补开发票,也应当按17%税率开具。
提醒:属于增值税相关规定的政策,同时依据也是财税或者总局公告,也就是说全国通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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