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人劳函[2016]18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国资委管理的有关建筑业企业:
根据企业资质就位需求,结合各地培训工作实际,我们对《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筑工人职业培训合格证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人[2015]34号)中职业、工种代码进行了调整,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1.建设行业职业工种代码表中所列工种名称以职业分类大典为基础,涵盖了职业技能标准和企业资质中所列工种名称,为各地开展技能培训提供依据。
2.建设行业职业工种代码表中所列工种名称括号外与括号内的工种为相同或相近的职业工种,原则上括号外包含括号内工种的技能要求。在证书发放过程中,各地可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合理归并与分类,使用相应名称。
3.根据相关职业、工种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情况,纳入培训合格证书的职业工种代码将适时进行调整。
附件:建设行业职业工种代码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事司
2016年3月17日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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