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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筑工人职业培训合格证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表:2015/6/16
来源:转载   浏览量:1663次 相关主题:建筑工人 职业培训

建办人[2015]34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国资委管理的有关建筑业企业: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工人职业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人[2015]43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推动建筑工人职业培训工作,现就职业培训合格证书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职业培训合格证(以下简称证书)是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一线从业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达到相应技能水平的学习证明,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制定的统一式样、统一编码规则,由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的管理。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措施,指导本地区建筑工人职业培训工作,引导和推进全员培训、持证上岗。

  二、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根据《指导意见》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出台具体实施办法。要按照切实提升建筑工人技能水平的要求,指导培训考核机构(培训机构、企业培训中心统称为培训考核机构)依据职业技能标准制订培训方案,对建筑工人分级分类开展培训,并按有关要求核发职业培训合格证。健全监督管理机制,对培训考核机构实行动态管理。

  三、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证书管理,按照住房城乡建设行业技能人员职业培训合格证编码规则(见附件1)做好本地区代码编制工作,并按照住房城乡建设行业技能人员职业培训合格证式样说明(见附件2)印制证书,指导和监督培训考核机构申领发放证书。证书加盖培训考核机构的印章。

  四、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做好培训考核机构、证书发放情况的归档统计和信息化管理工作。每年年初,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填报本地区本年度培训考核机构信息表(见附件3)报送部人事司。年内如有变动,要及时将有关信息报送部人事司。每季度末,部人事司在住房城乡建设部网站对培训考核机构信息公开和更新。

    在统一的信息系统建立前,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结合证书管理做好信息数据存储备份工作,并严格按照培训信息报送要求(见附件4)于每年12月底前将本地区本年度培训信息报送部人事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5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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