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建人函〔2015〕1613号
省各有关单位、厅直属各单位:
根据省人社厅《关于做好2015年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发〔2015〕128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结合建筑行业实际情况,现就2015年度我省建筑、建材专业工程师资格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送材料时间和地点
(一)受理材料时间
省建筑建材专业技术资格资料受理时间为9月23-24日(上午8:30-11:30,下午2:00-5:30)。不按规定时间统一报送的不予受理。报送材料时经办人应带齐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单位介绍信。
(二)受理材料地点
广州市广园中路景泰直街6号建设大厦五楼506房。
( 三)申报途径
凡符合条件并有意申报建筑工程专业技术工程师资格评审的人员,由其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经所在单位核实同意后报其省主管单位,由省主管单位统一报送至广东省建筑工程技术工程师资格第一评审委员会(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厅直属单位、没有主管单位且在省工商注册的单位由其单位集中报送我厅。省厅不直接受理个人申报。
二、申报条件要求
(一)学历、资历条件
1.申报人学历、资历条件必须满足下列文件要求:
①《广东省建筑专业高级工程师、工程师资格条件》(粤人职〔2000〕15号);②《广东省建材专业高级工程师、工程师资格条件》(粤人职〔2000〕14号);③《关于深化我省职称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粤人发〔2003〕178号);④《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粤人发〔2005〕177号);⑤《关于明确当前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若干问题的通知》(粤人发〔2007〕197号);⑥《关于做好2015年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发〔2015〕128号):“技工学校毕业生可与中专学历人员同等对待,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可与大专学历人员同等对待。”
2.凡申报建筑工程管理类专业的人员,其有关资格条件请参考《建筑工程管理类工程师资格条件指导意见(试行)》(见附件1)。
(二)外语条件
按照《关于调整完善我省职称外语政策的通知》(粤人发〔2007〕120号)以及《关于做好2015年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发〔2015〕128号)的规定执行。
1.考试等级:申报工程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参加全国职称外语B级考试。
2.有效期:专业技术人员取得职称外语考试合格证书(成绩单),在申报评审对应或以下级别专业技术资格时,不受证书有效期的限制。
3.2001年广东省职称外语考试合格成绩单不作为职称外语条件的有效依据。
4.下列专业技术人员可免试:
(1)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的,或取得外语专业大专以上学历的人员(须提供教育行政部门出具学历鉴定证明)。
(2)出国留学或在国外连续工作时间1年以上的人员(须出具国家留学人员服务机构或驻外使领馆的有效证明)。
(3)出版过外文专著、译著,且个人承担的工作量不少于20万字符的(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进行测试)。
(4)取得中国国际人才交流协会组织的BFT(I)级考试笔试成绩合格证书的人员。
(5)获得地级以上市科学技术奖三等奖以上的(以获奖证书、证明材料为准,下同);取得发明专利(不含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的发明人。
(6)在县属单位从事建筑工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7)2015年8月31日年满50岁的人员。
(8)转换系列评审,申报评审与转换岗位前同档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
(9)参加大学英语四级考试并取得合格证书、或按2005年6月后新考试标准成绩达到总分的60%以上的。
(三)计算机条件
计算机条件执行《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科目更新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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