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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关于申请注销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表:2017/12/1
来源:   浏览量:1293次



粤建安协〔2014004

 

各培训考核站:

根据《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建质〔200875号)第五章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注销资格证书:

(一) 依法不予延期的;

(二) 持证人逾期未申请办理延期复核手续的;

(三) 持证人死亡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四) 考核发证机关规定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对具备上述四项情形之一的,均由持证人本人申请办理注销原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原证书一经注销后不可恢复。申请注销手续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证注销申请表》;

(二)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培训考核站公章及核对章,一式一份)。

注销手续不收取手续费,各站不得私自收取相关费用。申请资料由各站汇总整理后,统一提交我协会进行办理。如有疑问请与我协会培训考核部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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