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建质[2008]75号)等法规、规章和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发证、从业和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活动中,从事可能对本人、他人及周围设备设施的安全造成重大危害作业的人员。
第三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工种包括:
(一)建筑电工;
(二)建筑架子工;
(三)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
(四)建筑起重机械司机;
(五)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
(六)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
(七)经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特种作业。
第四条省建设厅负责全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从业和监督管理,并委托广东省建筑安全协会负责培训和考核的日常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为方便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建设厅在省内设置若干培训考核工作站(以下简称“考核站”),考核站必须具有相应工种考核所需要的师资、设备和场所。
经批准的考核站的地址及联系方式,将在广东建设信息网和广东省建筑起重机械及特种作业人员管理系统公布。
第六条考核站主要工作内容:
(一)接受人员申请培训、考核、延期复核的报名,审查申报材料;(二)将申请人基本材料按规定传到广东省建筑起重机械及特种作业人员管理系统;
(三)协助省建筑安全协会开展相关工作;
(四)在办公场所内公布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申请条件、申请程序、受理时限、收费依据和标准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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