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7〕28号)等有关要求,规范和指导各地装配式建筑发展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推进全省装配式建筑有序发展,我厅制定了《广东省装配式建筑发展专项规划编制工作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抓紧编制本地区装配式建筑发展专项规划,指导本地区装配式建筑发展。专项规划最迟应于2018年底编制完成,并报我厅备案。
《指引》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我厅科技信息处反映。
附件:广东省装配式建筑发展专项规划编制工作指引(试行)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8月27日
(联系人:江泽涛,联系电话:020-83133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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