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环保问题整改不力,亳州一工地现场负责人被行政拘留7天!
据“安徽日报”微博消息,8月8日从省环保厅获悉,亳州经开区公安分局、规划分局、环保分局、亳芜派出所日前联动执法,依法对承建绿地新里公馆项目的安徽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罗某某行政拘留7天。该工地存在扬尘污染,且整改不力。
近日,位于嵇康路与银杏路交叉口附近的绿地新里公馆项目破土动工。亳州经开区环保督查人员在督查时发现,绿地新里公馆项目施工现场因挖地基产生大量裸土,裸土覆盖率不足30%,现场没有雾炮机和喷淋设施,无湿法作业。场内道路没有完全硬化,没有定时保洁、打扫。现场虽有一辆洒水车,但没有使用,冲洗平台水压较低,不能正常使用,现场环境严重脏乱差。
发现问题后,环保督查人员多次到施工现场督促整改,施工现场负责人口头承诺整改,但是十多天过去了,整改仍然没有实质性进展,现场环境依然脏乱差。
8月5日上午,多部门联动执法,依法将罗某某行政拘留;对施工单位和业主下发停工整改通知书,要求立即停工整改,待所有环保问题整改到位,经验收合格后,方可重新施工。
据悉,此案件是亳州市住建部门使用环保法第六十三条移送公安拘留第一案。
《环保法》第六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
(二)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
(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四)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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