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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家机构检测被通报,含多家建材机构!

发表:2018/8/8
来源:转载   浏览量:1724次 相关主题:检测机构

近日,山西省质监局官网通报2018年省级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双随机”专项监督检查情况。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了对一家检测机构的处罚决定书。详情如下:

山西

44家检测机构“双随机”专项检查结果通报

8月3日,山西省质监局官网通报2018年省级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双随机”专项监督检查情况。通报称,根据《山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开展2018年度省级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双随机”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晋质监局发〔2017〕181号),省局于7月9日-20日采取“双随机、一公开”要求,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了共 44家机动车、环境、建材等领域获证检验检测机构的专项监督检查工作。

现将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和处理建议予以通报(见附件)。请各市局及示范区质监局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原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63号)相关规定,按照有关程序及时对存在问题的受检机构进行调查核实和严肃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于11月30日前上报省局。

各市局及示范区质监局要围绕此次专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采取有效措施,认真梳理归纳总结,加大日常监管力度,规范检验检测管理,并积极指导各县(区)局工作,不断提升辖区内检验检测机构的公信力和技术水平。

全省资质认定获证检验检测机构要认真对照本次专项监督检查所通报的问题,举一反三地排查本单位是否存在同类或类似问题,重点做好资质能力运行保持情况、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规范性和合法性等方面自查工作,并采取有效措施。要强化其主体责任,加强管理、规范行为,确保机构始终保持获证时的能力和要求,依法依规向社会开展检验检测活动。

2018年省级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 “双随机”专项监督检查结果

检测机构.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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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

一检测机构被罚款15000元

8月6日,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官网发布天津恒隆建筑工程技术检验有限公司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不能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结果案。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场监管稽罚〔2018〕55号

当事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 天津恒隆建筑工程技术检验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件名称及号码: 营业执照 911201167676181136

住所(经营场所)或者住址: 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七大街16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 人): 孔维敏 

违法事实:当事人于2018年3月15日至2018年6月7日,检验试验设备进行搬迁期间,在未经评审情况下在新地址从事检验业务,出具286份检测报告。上述行为满足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不能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结果的行为的构成要件。 

主要证据: 1.营业执照复印件、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及附表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2.现场检查笔录、询问调查笔录、现场照片、搬迁设备统计表、搬迁证明、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报告复印件;3.检测原始记录复印件、仪器使用记录复印件、委托单复印件、随机抽取的检验报告复印件、2018年3月15日至6月7日检验报告统计表、2018年违规报告明细表;4.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报告复印件。

对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意见的采纳情况及理由: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定期审查和完善管理体系,保证其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能够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并确保管理体系有效运行”,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整改,处3万元以下罚款:(一)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不能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结果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整改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不能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结果的行为,并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处15000元罚款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浙商银行天津分行所属网点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或者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本机关将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如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准确,当事人可以申请本机关予以更正。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8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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