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是用来明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各自应该履行的义务以及应当享有的权利的一种协议。劳动合同的订立应该遵守相应的订立原则,劳动合同已经签订劳动双方就应当自觉遵守。现实中,有很多人将工程分包给别人来做,建筑工程的层层转包是建设部明令禁止的,从建筑法上讲作为自然人的清包人(俗称包工头)是没有劳务承包资格的,所以,《劳动法》对这一块也做出相应的规定:
1、禁止劳务清包。
我国现在的法律对于劳务清包的概念尚未明确,还是一个盲点。劳务清包是只包人工费,不包材料。其实解释起来很简单,企业将工程包给包工头,但是包工头只负责劳务成本,材料费和其他的工程费用都由企业承担,关于这种分包方式,法律上有明确的解释,所以,劳务清包要谨慎。
2、施工总包对分包单位的农民工工资支付承担连带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是为了更好的保证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其实,现在很多工人的法律意识偏低,对自身的权益缺乏维护,有时候即使知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威胁,只要不直接关系到钱,也就不了了之了,其实这是不正确的。
因此,法律明文规定了:“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应当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样更好的保障了劳动人民的合法权益。
3、劳务分包合同应该明确费用的计取方式。
现在在工地上分为“大工”和“小工”,很多时候都是按照天来算劳务报酬的,这样的计算方式真的合法吗?
《劳动法》规定:劳务分包合同中应明确以下费用的计取方式:规费、企业管理费和利润、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人工费等费用,劳务分包合同备案以后,建筑劳务发包人和分包人不得签订、执行阴阳合同或与已签订的建筑劳务分包合同内容有实质不同的其他补充合同、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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