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规划、房地产主管部门:
2017年12月1日,省政府印发《广东省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政策措施》(粤府〔2017〕125号,以下简称“外资十条”)。为进一步把“外资十条”的相关政策措施落实到位,现将“外资十条”转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
一、要高度重视“外资十条”的贯彻落实。“外资十条”是我省扩大对外开放,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之一。省政府高度重视,明确要求将视情况对各地、各相关部门开展专项督查,对实际利用外资成效较好的地区予以通报表扬,对工作不力的地区、部门及相关责任人实施问责。请各地、各相关部门结合实际,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实现“外资十条”相关政策措施宣传到企业。要按照责任分工,全面履职尽责,加强工作协同,抓紧梳理和制定有针对性的实施细则,保障省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二、要切实提高外资工程项目施工图审查和施工许可核准效率,探索建立预审服务制度,帮助建设单位实现技术方案和许可要件同步准备,简化工程建设审批流程,在施工许可法定审批时限的基础上尽量压缩审批时间。督促相关施工图审查机构做到即来即审,落实专人跟踪服务,强化与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的沟通协调,在确保审图质量的基础上,尽量压缩审图时间。
三、要落实加强用地保障的各项政策措施要求,结合本地实际,与国土资源等部门加强协同,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开展“三旧”改造,对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名下的存量建设用地,同意其纳入改造范围,并做好规划编制审批和实施管理工作。
四、要支持配合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落实好降低外资项目用地成本、鼓励外资项目实行工业用地弹性年期出让、支持外资项目采用租赁方式用地等政策措施。对于外资企业在符合法定城乡规划的前提下进行工矿厂房及仓储用房重建、改建、扩建和利用地下空间的,应积极给予指导并按规定核准。对于已签订土地租赁合同且履行完相关手续的外商投资项目,应依法依规办理有关规划、报建等手续。
五、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落实高层次人才安居政策,加大对人才的支持力度,确保符合条件的相关人才可根据省人才“优粤卡”实施办法和省、市高层次人才安居工程实施办法享受相关安居保障政策。
六、自贸试验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落实CEPA框架各项要求以及《关于粤港澳人才合作示范区人才管理改革的若干政策》(粤组通〔2017〕47号),深化粤港澳建筑及工程服务贸易自由化,在工程建设领域积极引入香港工程建设管理模式,鼓励港澳专业人士开设建筑设计事务所等机构。具有建筑及工程服务领域执业资格的港澳专业人才在自贸区内创办企业或服务时,经相关政府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注册或备案后,可以视为内地同类执业资格专业人才,纳入企业资质标准计算范围。
请认真梳理分析“外资十条”相关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及时总结取得的成效和存在的问题,向我厅报送工作进展。
附件:《广东省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政策措施》(粤府〔2017〕125号)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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