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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版二级建造师《法规》新增考点

发表:2018/1/26
来源:转载   浏览量:1552次 相关主题:二级建造师 法规考点

2018年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用书《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较2017年出现了较大的变化。其中最主要的变化是《民法通则》改为《民法总则(2017年)》,第1章和第8章相关内容均有所变化。第3章的发承包和第6章的安全相关内容也有较多变化。

2018版《法规(二建)》教材变化点数以百计。但是从应试角度分析,有些与考试无关或者出题概率极低的变化可以不予理睬。

本文将2018版《法规(二建)》教材中与考试密切相关的变化部分进行汇总,以提高考生学习效率。

第1章 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

2Z201021法人在建设工程中的地位和作用

一、法人应当具备的条件  P7

   1.依法成立。设立法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2.法人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法人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应当将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登记为住所。

   3.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4.有法定代表人。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说明】此处对“法定代表人”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说明,要求考生掌握相关的知识。

二、法人的分类 : 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特别法人  P8

   (一)营利法人  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为营利法人。营利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 营利法人经依法登记成立。依法设立的营利法人,由登记机关发给营利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营利法人的成立日期。

   (二)非营利法人  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为非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具备法人条件,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提供公益服务设立的事业单位,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资格;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三)特别法人  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有独立经费的机关和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机关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

   【说明】法人的分类方法与之前不同了,还增加了特别法人。不再有“企业法人和非企业法人”。

2Z201031代理的法律特征和主要种类

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代理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职责,造成被代理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代理人和相对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P10

【说明】关注不同情况下责任的承担

二、代理的主要种类  P11

   1.委托代理  委托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 “意定代理”或“任意代理”

     委托代理授权采用书面形式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数人为同一代理事项的代理人的,应当共同行使代理权,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事项违法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或者被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未作反对表示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说明】去掉了指定代理,关注“共同行使代理权”和“连带责任”。

2Z201032建设工程代理行为及其法律关系

一、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设立P11

   (一)不得委托代理的建设工程活动

      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禁止转包; 主体结构不得分包

   (二)一般代理行为无法定的资格要求

     【说明】增加“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和“一般”代理行为无法定的资格要求。

二、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终止P12

  (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4)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5)作为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

  【说明】关注“被代理人死亡”和“非法人组织终止”,与之前的版本不同。

三、建设工程代理法律关系

  (一)一般情况下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代理行为 P13

  (二)转托他人代理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   

     代理人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应当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或者追认。转委托代理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被代理人可以就代理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代理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以及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    转委托代理未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代理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是在紧急情况下代理人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除外。

 【说明】“他人”改为“第三人”,关注“代理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以及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

 (三)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 P13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说明】关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和“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四)不当或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P14

     1.损害被代理人利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和相对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相对人负连带责任。

     2.相对人故意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相对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相对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说明】“第三人”改为“相对人”。

2Z201050建设工程债权制度

   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P20

   【说明】注意“为”或者“不为”都可能发生债。

2Z201061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

   (一)知识产权是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  P22

      (1)作品; (2)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3)商标;(4)地理标志;(5)商业秘密;(6)集成电路布图设计;(7)植物新品种;(8)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

      【说明】增加了(4)、(6)、(7)和(8)几项。

   (二)商标权P24

       注册商标可以无数次提出续展申请。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12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

       【说明】这里修改了一个原书本上的错误,即“期满前12个月”,原书为6个月。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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