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住房城乡建设、城管、市政、园林、环卫、水务主管部门:
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筑工地施工扬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建办督函〔2017〕169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城管、市政、园林、环卫、水务等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各级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由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含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下同)会同相关主管部门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并于2017年4月21日前将工作方案报送我厅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各级主管部门要建立各类建筑工地项目清单、台账,将建设工程扬尘防治列入日常监管范围,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保证监管工作常态化。
二、各级主管部门应定期组织扬尘防治专项检查,加强重点区域、重点工程、重点环节的巡查,监督建筑工程各方主体责任落实和施工现场扬尘治理措施落实,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的企业,严肃查处,记入诚信信息系统。我厅将不定期对开展建筑工地施工扬尘专项治理工作情况进行督查,对工作落实不力、治理效果不明显的单位,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三、各级主管部门应积极推广远程视频监控系统使用,充分运用视频监控系统开展建设工程扬尘动态监管以及对违法行为的信息采集。
四、各级主管部门要建立施工扬尘污染投诉举报和信息公开制度,设立施工扬尘污染投诉举报渠道,完善重点督办和跟踪处理制度,及时宣传报道先进典型和经验,对施工扬尘治理不力的责任单位、治理黑点和跟踪处理情况及时通过新闻媒体或部门网站向社会公布。
五、各级主管部门应鼓励相关行业协会在开展安全文明、绿色施工示范工程评审时,将建设工程扬尘防治情况纳入评审保证项条件。
六、各级主管部门要认真总结施工扬尘治理的经验、成效,建立健全信息报送制度,从2017年4月起,由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汇总后于每月25日前向我厅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报送阶段工作情况及《建筑工地施工扬尘专项治理工作进展情况统计表》,并于12月15日前由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开展建筑工地施工扬尘专项治理工作情况总结材料报送我厅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我厅将对好的经验和做法进行总结推广,对工作成效显著的地区和单位进行通报表扬。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4月10日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筑工地施工扬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建办督函〔2017〕169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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