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41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广州、深圳市实施的决定》已经2017年5月5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二届10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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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长 |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 事项调整由广州、深圳市实施的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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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和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更好发挥广州市作为国家重要中心城市的引擎作用和深圳市作为经济中心城市的集聚辐射带动作用,根据两市发展需要,省政府研究决定将经济管理领域124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广州、深圳市实施。其中,行政许可85项、行政处罚6项、行政征收1项、行政检查4项、行政确认1项、其他职权27项。44项采取依法下放实施,80项采取委托实施。委托事项实施期限暂定1年,期满后省政府将根据实施效果评估情况决定是否延期。涉及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调整事项,待提请省人大常委会授权后实施。广州、深圳市和省直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强市放权工作,认真组织做好此次调整行政职权的实施工作,切实做好可能出现的监管风险防控,确保相关省级行政职权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
附件:广东省调整由广州、深圳市实施的省级行政职权事项目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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