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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17年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活动的通知

发表:2017/12/1
来源:   浏览量:1513次


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和李克强总理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批示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 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部署,切实提高我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和责任意识,扭转2016年我省部分地区建筑施工安全事故多发频发的被动局面,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建办质〔2013〕13号)要求,我厅决定2017年第一季度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以及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教育培训活动,具体安排如下:


一、教育培训活动内容

    第一部分:学习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以及住房城乡建设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部署和工作要求。

    第二部分:学习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近期住房城乡建设部出台的关于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工作的办法、规定和规范标准等。

    第三部分: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相关知识。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各地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相关专业(专项)内容。

1.高处作业管理;

2.脚手架及爬架安装策划及管理;

3.大型设备机械管理;

4.施工临时用电策划及管理;

5.文明施工策划管理实施;

6.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管理控制;

7.安全管理内业等。


二、教育培训的组织方式

    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委)组织,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派人参与部分地区的教育培训活动。


三、教育培训的人员

    (一)授课人员: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委)的领导、质安(建管)科(处)负责人或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负责人和相关专家授课。相关专家我厅提供部分专业人员,由各地根据需要协调或自行聘请相关专业的专家授课,部分专业授课专家请各地与我厅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联系。

    (二)参加教育培训人员:各地级以上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质安(建管)科(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的相关人员;所在市(县)建筑施工企业和建设项目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建筑施工“三类人员”)、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建筑施工作业人员等。


四、时间安排

    2017年第一季度完成此项工作。具体教育培训时间,由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安排。


五、工作要求

    加强建筑安全培训工作,是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实施安全发展战略的内在要求;是强化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建设,提高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和从业人员安全素质,提升建筑安全监管效能的重要途径;是防止违章指挥、违规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行为,减少建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源头性、根本性举措。各地要充分利用各种专业机构、大中型企业的培训资源,开展多种方式的培训教育工作,扩大培训教育覆盖面。

    (一)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牢固树立“培训不到位是重大安全隐患”的意识,以落实建筑施工企业安全培训主体责任、提高建筑安全培训质量为着力点,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组织好教育培训工作,确保教育培训取得实效。重点加强对建筑施工“三类人员”和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以及建筑安全监管人员的安全培训。同时,要将建筑安全培训纳入日常的监督检查内容,重点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及施工项目建筑施工“三类人员”、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和建筑施工作业人员先培训后上岗情况的监督检查,强化对建筑安全培训机构的管理,定期通报建筑安全培训问题企业和问题培训机构名单。

    (二)我厅将根据各地教育培训时间安排,派人参与部分地区的教育培训活动,检查各地开展教育培训效果,抽查部分建筑施工企业及施工项目建筑施工“三类人员”、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和建筑施工作业人员培训上岗情况。具体参加检查抽查人员和地区由我厅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与各地联系。

    (三)请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指定一名工作人员作为本地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活动的联系人,人员名单和教育培训活动的时间安排、教育培训人数、拟聘请的专家等于2月24日前报我厅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

各地教育培训工作总结(包括教育培训的对象人数、教材内容和取得的效果等),请于2017年4月15日前报我厅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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