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建公告〔2016〕53号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同意开展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的批复》(建科综函〔2011〕196号)、《广东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及《广东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DBJ/T 15-83-2011),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完成了2016年第十批绿色建筑评价标识项目的评价工作,经审定,丽日名都5期、6期等55个项目获得绿色建筑评价标识。
现予公布。
附件:广东省2016年第十批绿色建筑评价标识项目(点击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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