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同意开展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的批复》(建科综函〔2011〕196号)、《广东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及《广东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DBJ/T 15-83-2011),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完成了2016年第九批绿色建筑评价标识项目的评价工作,现将通过评审的绿色建筑评价标识项目予以公示,公示期10天。 在公示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如对公示的项目有异议,可以提出书面意见。单位意见必须加盖公章,个人意见必须署明真实姓名、身份证号和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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