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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关于做好2014年度建筑、建材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评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表:2017/12/1
来源:   浏览量:1508次

粤建人函〔2014〕1279号

 

各地级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委)、规划局、房管局(委)、城管(执法)局(委)、市政园林局、水务局,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国土城建和水利局、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省直有关单位、厅直属各单位:

    根据省人社厅《关于做好2014年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发〔2014〕122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结合建筑行业实际情况,现就2014年度我省建筑、建材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受理材料时间

(一)9月1日至9月19日(上午8:30-11:30,下午2:00-5:30,节假日休息)。
    凡符合条件并有意申报建筑工程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人员,由其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经所在单位核实同意后,由单位上报各市主管部门。各市核实同意后报送广东省建筑工程技术高级工程师资格第一评审委员会(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直企事业单位由其单位核实同意后报其省主管部门,省主管单位核实同意后集中报送我厅。没有主管单位且在省工商注册的单位由其单位集中报送我厅。省厅不直接受理个人申报。
    各市(各单位)请严格按照规定时间统一报送申报资料(具体安排见附件1)。各县及各市辖区申报资料必须由地级市集中报送。报送单位务必于当日上午9:00,下午3:00前将申报资料送达受理材料地点,以便工作人员初审申报资料。不按规定时间统一报送的不予受理。

(二)受理材料地点
广州市广园中路景泰直街6号建设大厦五楼506房。

(三)开展信息化申报试点的要求
为加强和提高我省建筑、建材专业职称评审工作的信息化管理水平,推进信息化平台建设,我厅委托省建设信息中心开发了广东省建筑、建材专业职称评审管理系统。为逐步完善该系统的建设和推广该系统的应用,经研究决定,今年继续以省直单位为试点,以后逐步在全省推广。今年省直单位凡申报高级工程师的专业技术人员,都须进入广东省建筑、建材专业职称评审管理系统填报相关内容,进行网上申报,并按规定时间报送纸质材料。广东省建筑建材专业职称管理系统的使用及相关问题请径直与省建设信息中心联系。省直单位未通过广东省建筑建材专业职称评审系统申报的,不予受理。

二、申报条件要求

(一)学历、资历条件
1.申报人学历、资历条件必须满足下列文件要求:
    ①《广东省建筑专业高级工程师、工程师资格条件》(粤人职〔2000〕15号);②《广东省建材专业高级工程师、工程师资格条件》(粤人职〔2000〕14号);③《关于深化我省职称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粤人发〔2003〕178号);④《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粤人发〔2005〕177号); ⑤《关于明确当前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若干问题的通知》(粤人发〔2007〕197号);⑥《关于做好2014年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发〔2014〕122号)。
    2.凡申报建筑工程管理类专业的人员,其有关资格条件请参考《建筑工程管理类高级工程师资格条件指导意见(试行)》(见附件2)。

(二)外语条件
按照《关于调整完善我省职称外语政策的通知》(粤人发〔2007〕120号)的规定执行。
    1.考试等级:申报工程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须参加全国职称外语A级考试。
    2.有效期:专业技术人员取得职称外语考试合格证书(或成绩单),在申报评审对应或以下级别专业技术资格时,不受证书有效期的限制。取得A级合格证书,可申报所有级别专业技术资格,长期有效。
    3.2001年广东省职称外语考试合格成绩单不作为职称外语条件的有效依据。
    4.下列专业技术人员可免试:
    (1)具有博士学位,或获得外语专业大专以上学历的人员(须提供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学历鉴定证明)。
    (2)出国留学或在国外连续时间1年以上的人员(须出具国家留学人员服务机构或驻外使领馆出具的有效证明)。
    (3)出版过外文专著、译著,且个人承担的工作量不少于20万字符的人员(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进行测试)。
    (4)取得中国国际人才交流协会组织的BFT(A)级考试笔试成绩合格证书的人员。
    (5)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的主要完成人(以获奖证书、证明材料为准,下同);省科学技术奖二等奖以上的主要完成人;省科学技术奖三等奖(排名前3名)或地级以上市科学技术奖一等奖(排名前3名)的主要完成人;国家杰出专业技术人才称号获得者、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国家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第一二层次入选者、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省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获得者。
    (6)在县(不含市辖区)属企事业单位从事工程类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7)1960年(含)以前出生,或1977年恢复高考前进入大中专院校学习且毕业的人员。
    (8)转换系列评审,申报评审与转换岗位前同档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
    5.1961-1965年(含)出生的人员,外语考试合格成绩可放宽到40分以上。

(三)计算机条件
计算机条件执行《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科目更新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10〕176号)的有关规定。
    1.申报人(符合免试的除外)必须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并取得符合规定要求的合格证书(在地级以上市工作的人员应取得5个模块合格证书,在县及县以下基层单位的人员应取得4个模块合格证书)。
    2.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
    (1)取得博士学位的人员或计算机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的毕业人员。
    (2)在农村乡(不含镇)属单位工作的,或在省扶贫开发重点县的专业技术人员。
    (3)在计算机室(中心)直接从事计算机工作3年以上者或从事计算机专业专职教学的专业技术人员。
    (4)1960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的。
    (5)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资格或水平考试获得程序员以上证书者。

(四)继续教育条件
申报人员任现职以后,应按国家和省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法规、政策的要求,结合本专业技术工作的需要,主动接受以新知识、新理论、新技术等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育学习。
    1. 根据粤人社发〔2010〕89号文精神,申报人员每人每年脱产或集中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不少于12天或72学时。申报人必须提交2010年(或取得现资格)至今每年度的继续教育证明。
    2.继续教育的形式可灵活多样,如采用培训班、进修班、研讨班等形式进行。包括相关协会主办的新技术、新理论、新工艺为内容的建设行业技术人员高级技术研修班。

(五)相关政策
    1.专业技术人员工作资历及相关证书证明材料有效日期计算的截止时间为今年8月31日。由此日上推,凡未满规定年限的,一律不得申报。8月31日以后取得的业绩成果、学历(学位)、职称外语考试成绩、论文、计算机模块考试合格证书等,不作为今年评审的有效材料。
   2.事业单位的申报评审工作,要按照国家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精神,严格执行申报条件和申报程序,提高申报和评审质量,并逐步实现与岗位聘用的有机结合。
    3.具有国家公务员身份的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严格执行原人事部《<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具体说明》(人职发〔1991〕17号)、人社部发〔2011〕90号文,以及原省人事厅《关于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事业单位具备国家公务员身份人员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评审问题的批复》(粤人函〔2005〕301号)、粤人发〔2007〕197号文有关规定。凡与上述政策规定不一致的,一律不予受理。
    4.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两个系列资格,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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