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建协〔2012〕135号
各地级以上市建筑业协会(联合会),佛山市顺德区建筑业协会,各培训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继续开展我省小型工程项目负责人培训考核工作请示的批复》(粤建市函〔2012〕929号)文件精神,省建筑业协会组织广东工业大学等院校专业老师对原小型工程项目负责人继续教育教学培训大纲、考核大纲、培训教材补充资料、培训学时分配等进行了修改补充调整,并制定了《广东省小型工程项目负责人培训考核管理补充规定》。现就继续开展我省小型工程项目负责人培训考核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的意义
依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我省小型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及明确小型工程项目负责人任职条件的通知》(粤建市〔2010〕26号)的工作部署及委托,省建筑业协会于2010年7月开始会同各地建筑业协会和培训机构开展了小型工程项目负责人继续教育培训考核工作,至2012年6月已阶段性完成任务,为我省加强小型工程项目管理培训了一大批合格的管理人员,解决了我省小型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及原三级项目经理的过渡问题。
粤建市函〔2012〕929号《批复》明确,“加强我省小型工程项目施工管理是一项长期的管理工作,小型工程项目负责人任职条件是我省对建造师制度的一项重要补充政策措施。因此,有关‘小型工程项目负责人’的培训工作,应遵循粤建市〔2010〕26号文件规定要求及时转入常态化管理”。以加强我省小型工程项目施工管理,确保小型工程项目工程质量安全。
二、培训对象
“小型工程项目负责人”是指有专业技术的施工项目管理人员。通过全省统一培训、考核合格,取得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制的《广东省小型工程项目负责人培训合格证》,担任施工单位小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及从事相关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学员参加培训考核以自愿申请为原则。
申请参加广东省小型工程项目负责人培训考核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凡60周岁以下,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自愿报名参加小型工程项目负责人培训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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