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日报2018年5月6日报道)员工在工作期间受伤,用人单位对其进行工伤赔偿合理合法。但曹师傅在工地干活时受了伤,要求工程公司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全部损失时却被法院“打了折”。这是为什么呢?
2016年11月,曹师傅在福建省龙岩市连城县工业园区的一处厂房工地进行空调地暖安装施工。突然,一块混凝土砖块从脚手架上掉下,正好砸在曹师傅头上,曹师傅顿时血流如注。工友们迅速将曹师傅送到医院急救。经医生诊断,曹师傅的脑外伤为右侧颞骨凹陷性骨折。经司法鉴定,曹师傅的伤情构成十级伤残。
2017年12月,曹师傅向连城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承包该建筑装潢工程的工程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赔付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12项费用共计12.5万余元。曹师傅认为,是被告公司的施工人员操作不当才导致他受伤的,被告理应全额赔偿。但工程公司却认为,他们只是工程的管理方,不是侵权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连城法院对此案审理后,判处工程公司承担70%的赔偿责任,曹师傅获赔8.75万元。
对于该案,法官庭后表示,被告工程公司是涉案工地建筑装潢工程的总承包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保障措施,以及工作人员佩戴安全帽等负有管理职责。工程公司管理失职具有过错,由此造成原告受伤,理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但曹师傅未戴安全帽进入施工现场,违反了建筑工程人员安全施工的法律规定,也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法庭在逐项审核赔偿费用后作出了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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